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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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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使用平台負值下單的歸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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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8-12 15:3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797 號民事判決


然觀被上訴人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怠於更新、調整系爭交易系統,致無法以負值正確顯示價格並供上訴人下單,此與風險預告書(陸)第4條、第6條所列電子方式下單之風險,均係因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所致之電子傳輸阻礙、干擾不同,復非因不可抗力或被上訴人及相關資訊服務業者難以合理控制之其他原因所致之資訊錯誤,自亦無從依風險預告書(柒)第1至3條約定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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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8-12 15:26:06 | 顯示全部樓層
又系爭交易系統於109年4月21日系爭商品跌至負值後既無法正確顯示其實際價格,縱被上訴人於當日上午2時3分、6分許在官方網站、系爭交易系統甚或E指通2.0APP程式提醒投資人系爭商品成交價格若出現負值,電子平臺將無法接受負值價位委託而僅能採電話方式委託等情,被上訴人除無法證明上訴人有因前開管道而知悉前情外,上訴人亦因無法現時得知系爭商品之正確價格而無從判斷是否改以電話方式委託以避免其損失。從而,被上訴人亦有未依債之本旨提供上訴人可以負值正確報價並以負值下單之電子交易系統之可歸責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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