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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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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責正當性及分配正義(消保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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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責正當性:服務安全欠缺責任,並非評價遊樂業經營者提供服務行為之不法,亦非譴責其提供服務肇致損害,而是面對難以避免、不可預知或無法確定之損害事故,在被害人與遊樂業經營者間,選擇如何分配損害與承擔風險。以故,服務安全欠缺責任乃基於分配正義理念,對不幸損害為合理分配,歸納其主要理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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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8-12 07:38:34 | 顯示全部樓層
八仙公司藉場地各項動態、靜態之遊樂休憩設施與服務,供購買票券進入園區之消費者遊樂、休憩,屬提供服務之遊樂業經營者;活動區域位於八仙樂園最內側,與其他設施相互連通,無實體區隔,共同使用出入口,形成完整之園區空間,屬八仙公司對外提供服務之園區範圍;系爭活動部分時間與八仙樂園之營業時間重疊,客觀上足使一般消費者信賴,八仙公司得確保活動內容具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消費者購買八仙樂園門票,或午后優惠票與彩色派對票券組合商品,八仙公司均提供相關服務,並獲取收益;且八仙公司曾與呂忠吉合作舉辦彩色派對,認識活動內容及使用材料等節,既為原審所認定。再衡諸觀光遊樂園區為國民休閒生活之重要處所,消費者為不特定之多數人,通常難以知悉八仙公司(遊樂業經營者)與瑞博2公司間之內部分工;且系爭活動之宣傳及票券,載明於八仙公司之八仙樂園園區舉辦,該園區屬國內知名遊樂處所,並提供系爭活動之舉辦場地、相關服務設施配備及人力資源等外觀,在客觀上得認係由八仙公司所提供、與其經營事項具密切關係,足使消費者信賴系爭活動具安全性,竟發生塵爆事故,該事故之危險源縱非八仙公司所直接製造開啟,然其較能監督、控制或預防,當承擔消費者之不幸損害,是令其負服務安全欠缺責任,實具歸責正當性,以保障對消費性質服務分工、活動安全機制之信賴。職是,系爭活動發生塵爆事故,該危險超出一般消費者之合理期待,非其能認識或預見,屬非正常或不合理之危險,應由八仙公司承擔該危險造成之不利益。

 ⒍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原判決論斷:被上訴人參與系爭活動時,突然發生塵爆事故,該危險超出一般消費者之合理期待,非其能認識或預見,屬非正常或不合理之危險,應由八仙公司承擔該危險造成之不利益,故被上訴人得依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3項本文規定,請求八仙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固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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