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6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有無民法第75條之適用?

[複製鏈接]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1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4-22 20:37: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22 20:52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9%2c20240322%2c1

再據三軍總醫院於110年3月17日為上訴人進行神經心理檢測結果,其認知功能障礙篩檢量表(CASI)為50.8/100;簡易智能評估(MMSE)為16/30,評估上訴人整體認知功能介於障礙範圍,有該檢查報告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5頁至第36頁)。而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於110年7月13日對上訴人施以精神鑑定,亦認上訴人為腦中風所致之認知功能障礙,因其認知功能有部分障礙,致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且推測回復可能性低,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380號裁定上訴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見本院卷一第83頁至第88頁,卷二第279頁至第282頁),可證上訴人並非已至不能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狀態,僅是能力不足,故上訴人抗辦系爭贈與契約作成公證時,因其處於意識混淆及認知障礙之狀態,依民法第75條規定其意思表示應為無效,並不足取。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4 06:54 , Processed in 0.02929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