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4|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裁判費的抗告及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

  [複製鏈接]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7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4-17 21:11: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17 21:27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84%2c20240410%2c1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22萬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萬0424元,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業以民事抗告狀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11-17頁),本院嗣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通知相對人於7日內表示意見(見同上卷第49-53頁),相對人迄今未具狀表示意見,是本院已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先予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70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4-17 21:25:42 | 只看該作者
又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關於原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是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既經廢棄,則其據以計徵裁判費及如未遵期補費即駁回部分,亦無可維持,應一併廢棄,並應由原法院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70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4-4-17 21:26:58 | 只看該作者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1 03:32 , Processed in 0.02020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