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8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雙方當事人一方為委託人,另一方為居間人

[複製鏈接]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7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19 09:47: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9 10:1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528條、第56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居間人之義務,係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而委任契約受任人之義務則係受託處理事務;另居間以有償為原則,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得請求報酬;而委任則為有償或無償,受任人之報酬亦非以完成委任事務為限,始得請求報酬。是居間契約雖為勞務給付契約之一種,但與委任契約不同,依民法第529條規定,民法既有居間契約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居間契約之規定,於居間契約無規定者,始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次按,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其後契約因故解除,於其所得報酬並無影響(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646號判例參照)。是居間契約乃屬於以從事服務之契約類型,雙方當事人一方為委託人,另一方為居間人,而居間人之報酬請求權乃繫於一定之條件即契約之成立,縱事後該契約因故未履行或解除,亦不影響居間人所應得之報酬。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30 14:19 , Processed in 0.02414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