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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命令是否禁止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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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30 22:16: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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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30 22:2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33 號民事判決


至原告援引多則判決,主張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後,債務人對第三人提起給付訴訟,僅屬保存債權之行為,無礙執行效果,尚非不得為之等情,固非無據,惟細繹其理由,係以債務人對第三人提起給付之訴,於原執行命令撤銷前,縱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因該判決所載之債權之收取及其他處分,仍須受原執行命令之拘束,因認其提起該給付之訴之行為,並無妨礙執行效果之虞,故予准許(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97號判決意旨參照)。然本件原告並非系爭扣押命令之債務人,本不受扣押命令所及,倘認原告得對第三人即被告戴守忠提起本件給付之訴,將來判決之執行將不受扣押命令之限制,即難認對於執行效果無礙,自無從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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