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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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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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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3-9-21 09:31: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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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1 09:47 編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智簡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又被告以一非法重製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南一公司、翰林公司及康軒公司等多數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對告訴人翰林公司(出售翰林盜版光碟,獲利25萬2812元,見法務部高雄市調查處卷〈下稱調查卷〉第9頁)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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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2-10 22:46: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10 22:4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74 號刑事判決

其於告訴人即警員潘惠宗依法執行職務時,公然出言侮辱部分,係犯刑法第140 條之侮辱公務員、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又其於告訴人即警員潘惠宗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抗拒及嘴咬警員潘惠宗致傷部分,則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同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至公訴意旨就被告所犯上開妨害公務罪部分,事實併載有妨害警員李旻翰依法執行職務云云,惟核諸公訴意旨所述事實及卷證所示,堪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對警員潘惠宗所為,雖警員李旻翰亦同在場處理,惟起訴意旨並無被告對警員李旻翰妨害公務之犯罪事實記載,故此部分應屬贅載,附此敘明。
  ㈡再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所侵害法益各有不同,是係以一接續行為對告訴人所為而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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