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673|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認定之「基準日」

  [複製鏈接]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4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9-11 22:25: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11 22:3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家上字第 235 號民事判決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
㈠、兩造於78年9月22日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雙方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以本件起訴日之108年7月9日為基準日(見本院卷㈠第565頁)。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44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9-11 22:26:23 | 只看該作者
查被上訴人於106年10月16日出售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買賣價金為1,938萬元,經扣除相關稅費後,結餘1,794萬9,224元,並經匯入被上訴人所開設附表編號11所示華泰商銀大安分行帳戶內等情,有永慶房屋「價金履約保證」賣方結餘款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91頁),並為兩造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而兩造所不爭執之附表編號11所示帳戶於基準日之金額為2,418元,被上訴人於基準日所有如附表所示婚後財產總額共317萬8,297元,均少於上開出售房地所得結餘1,794萬9,224元,堪認上訴人上開因出售附表編號1所示房地所得價金於基準日已不存在。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44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3-9-11 22:28:35 | 只看該作者
徵諸父母將財產登記予子女,原因不止一端,或係出於預為財產分配、或係出於贈與、甚或是借名,動機不一而足,自不能僅因被上訴人於兩造分居期間將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贈與兩造所生子女鄭仲凱,即必謂係出於被上訴人惡意處分財產所為。況上訴人至遲於本案起訴前調閱謄本時(即108年3月18日,見原審卷㈠第23頁、第55頁建物謄本列印時間),即知悉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業已贈與鄭仲凱,卻未於知悉後6個月內依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為撤銷,益徵該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即已確定歸為鄭仲凱所有,而非再為被上訴人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8 20:12 , Processed in 0.01819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