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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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出庭作證,但留有譯文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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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0 19:03: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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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上訴人所提出其與曹君嘉之對話譯文是否可採乙節,該譯文標示日期為108年8月14日(見原審卷第23頁),與被上訴人稱是在109年8月14日經曹君嘉同意而錄音乙節已有不同(見同上卷第5頁),已難認其形式上是為真正。且查曹君嘉與被上訴人原為夫妻,嗣於108年11月8日兩願離婚,有曹君嘉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177頁),又依對話中,曹君嘉於被上訴人對其稱:「我要開始問了喔」隨即表明:「太表了」等語(見原審卷第23頁),再觀諸該對話內容均由被上訴人提問、曹君嘉回答之一問一答方式進行,則曹君嘉與被上訴人對話中,稱當天在警察局時,上訴人就說了被上訴人與張豪麟在烏來發生的事,隔天說有簽保密條款,沒有說保密條款洩露要罰300萬元云云(見同上卷第23-25頁),對照後述曹君嘉不願作證之理由,則曹君嘉是否受原為夫妻關係之被上訴人施壓或請託等情而配合錄音,即屬有疑,該等對話核屬曹君嘉於審判外陳述,不能遽採。而該錄音及譯文雖可為書證,惟仍須經證據調查之程序以確認其真實性後始能採用,惟曹君嘉於原審以其為被上訴人前配偶為由拒絕證言(見同上卷第67、103頁),於本院亦以相同理由,甚至表明為免影響其與子女、被上訴人情誼為由,拒絕證言,被上訴人則捨棄曹君嘉為證人之調查(見本院卷第175、183頁),是上開對話錄音譯文無法依證據調查程序證明其實質之真實性,本院無從憑之認定上訴人將本件應保密事項告知曹君嘉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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