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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19 18:48: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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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19 18:5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被上訴人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為同一請求而提起選擇合併之訴,就前揭應予准許部分並無再予審究之必要;至就前揭應駁回請求部分,因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匯款時,已無實際管領系爭帳戶,且所受匯款已轉匯至他人帳戶而不存在,自不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其此部分之請求亦同屬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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