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69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消極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

[複製鏈接]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4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8-7 15:17: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7 15:23 編輯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462 號民事判決


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固負舉證之責任,然主張消極之事實而在客觀上無法積極證明者,其舉證責任即應移轉於他方當事人,此為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一。上訴人既否認伊有收取99年2月至6月之學收款,並稱相關招生名冊、帳冊資料均在儒林補習班持有中(見原審更審卷㈡第11頁),依上開說明,應由儒林補習班負舉證責任,方符公平。原審未遑細究,逕認仍應由上訴人舉證證明非由其所收取,並以其舉證不足,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亦有可議。本件上訴人得請求分配之學收款金額,及被上訴人得主張抵銷之數額,既尚待事實審調查審認,自有將原判決全部廢棄發回之必要。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462%2c20230629%2c1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9 08:08 , Processed in 0.01869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