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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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分配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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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25 12:02 編輯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



經核:原審先依證券投顧法第1條前段規定及其立法目的,認該法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所稱之保護他人之法律,陳平之行為已違反證券投顧法第7條及第77條規定之基金經理人忠實誠信義務;又以陳平僅係日盛投信公司之履行輔助人,其所犯背信罪之對象為日盛投信公司,而否准上訴人依上開2法條所為被上訴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請求,似忽略該2法條係經由約束從業人員利益衝突之行為,達到充分維護投資人權益之立法目的。且原審既認該2法條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復以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陳平於代操勞退基金投資業務期間,有何虛偽、詐欺或其他足使他人誤信之行為,而駁回上訴人所為之請求,亦有舉證責任分配不當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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