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5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不動產經紀人調查義務的邊界

[複製鏈接]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16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3-12 10:54: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2 11:0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217號



陳東裕受雇三久公司擔任仲介不動產買賣之經紀人員,並為有償居間仲介張淑錦向許李素連買受系爭土地,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第4條第7款規定,陳東裕自為三久公司之經紀人員。又系爭土地現況面臨○○路(9公尺寬)及○○路000巷(6公尺寬)二條計畫道路,適用系爭退縮建築規定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張淑錦雖主張三久公司係提供居間仲介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負有居間仲介之據實報告及調查義務,然未確保服務符合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陳東裕為該公司之履行輔助人,明知系爭土地有特別使用規定之限制,竟未據實告知,亦未善盡調查之義務,致伊買受有瑕疵之系爭土地云云,然依前述證人宋○○之證詞(見原審卷第170-172頁),陳東裕居間仲介系爭土地買賣時,固未完整告知或提供系爭土地退縮建築使用管制規定,但確實已據實告知證人宋○○關於系爭土地已經重劃而有退縮建築情形,張淑錦於簽約前顯已知悉系爭土地存有退縮建築問題。況查系爭土地於105年間列屬○○都市計畫內土地,而彰化縣○○鎮公所擬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之計畫書、圖,早於102年11月25日已公告實施,其後亦陸續舉辦公開展覽、公開說明會,系爭土地應適用該計畫案住宅區退縮建築規定,實為公開之資訊,申請查悉並無困難,因此,縱三久公司、陳東裕未主動提供該都市計畫之相關資料,張淑錦亦得請求三久公司、陳東裕協助提供此部分資料或自行求證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0 22:21 , Processed in 0.03898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