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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08條選擇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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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9 20:1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257 號民事判決


而按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08條定有明文。系爭委任契約第2條後段雖另約定:「或依乙方之請求,於前條土地設定全部土地公告現值總額加4成之百分之20抵押權予乙方,並於2年內給付乙方全部報酬。」,堪認該條中段、後段約定,係屬選擇之債,且已訂定其選擇權屬於上訴人,而上訴人於本件起訴時既已向祭祀公業蕭志達以意思表示選擇該條中段之給付,自應從其選擇,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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