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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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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447條之適用實務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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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2-3 12:39: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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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3 12:43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396 號民事判決

又當事人除
有同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之情形外,不得於第二審提出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上開第1款至第5款事由以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為限,第6 款則規定限於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而依同法條
第2 項規定,上開各款事由應由當事人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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