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12|回復: 0

契約之定性為法院的責任

[複製鏈接]

4142

主題

1萬

帖子

2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29096
發表於 2022-8-21 11:59: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按關於契約之定性,屬於法律適用之範圍,法院依辯論主義之審理原則就當事人事實上之陳述,依調查證據之結果確定契約之內容後,應依職權判斷該契約在法律上之性質,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判決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3-3-28 10:09 , Processed in 0.13239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