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8802|回復: 1

民法264及免除給付遲延之責任&可否終止?

[複製鏈接]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發表於 2022-8-12 07:58: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12 08:1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下同)

按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買受人如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依同法第364條規定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則在出賣人為各該給付以前,買受人非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倘買受人已行使此抗辯權,即可免除給付遲延之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2-8-12 08:00:34 | 顯示全部樓層
再查,鍵吉公司雖主張鑨辰公司積欠104年8月至11月之貨款182萬7,214元,鍵吉公司多次以電話及電子郵件催告鑨辰公司,鑨辰公司未給付而應負給付遲延責任,鍵吉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約定,於104年12月16日以神岡郵局存證信函終止系爭協議書等情。惟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鑨辰公司於鍵吉公司未修補瑕疵前已行使同時履行抗辯,且因鑨辰公司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而免除鑨辰公司給付遲延之責任,則鍵吉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約定,對鑨辰公司所爲終止之意思表示即無依據,終止系爭協議書並不生效力。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9 06:02 , Processed in 0.04005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