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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有催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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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8-4 11:02: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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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4 11:0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784 號民事判決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借款返還請求權,為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上訴人以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見司促卷第5、7、9頁),經原審核發支付命令,於108年10月31日送達被上訴人,有支付命令、支付命令聲請狀及送達證書可稽(同上卷第57、59、60、63頁),依前述規定,被上訴人經催告後仍未返還系爭借款,應負遲延責任,則上訴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300萬元,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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