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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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之人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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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 111 年度沙簡字第 163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c163%2c2022053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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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7-29 12:16:5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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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7-30 10:56: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5 20:44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05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905%2c20220720%2c1


查,本件係陳○佐踹原告坐椅後,致原告跌倒,經原告起身將陳○佐推倒,乙○持安全帽自原告後方敲打原告頭部,另以椅子丟原告,則依當時情形,乙○持安全帽敲打原告頭部之行為,與陳○佐踹原告坐椅之行為非無關連;又衡以本案係乙○、陳○佐因被註記曠課一事與原告發生爭執,是客觀上足認乙○、陳○佐分別所為之傷害行為亦為原告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又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見附民卷第21頁),原告所受左手肘挫傷疑似肱骨骨折之傷害,實難以區分係因陳○佐踹原告坐椅,致原告跌倒以左手撐地,或因乙○以椅子丟原告,原告以左手阻擋所致,堪認乙○、陳○佐之參與足以導致原告受有此部分傷害,其2人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則陳○佐就乙○之傷害行為,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之結果,即應共同連帶負責。被告辯稱乙○、陳○佐非共同侵權行為人,不負連帶賠償責任,尚不足採。原告主張乙○、陳○佐應對於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之結果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任,應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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