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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2 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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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戴錦程(乙方)係以沈香農業團隊代表之身分與被上訴人(甲方)於107年10月8日簽立系爭協議書,第1條工作內容約定:「…交付項目之品項規格、數量、驗收方法及製作之工作內容,將另以規劃書定義之。」(士院卷第32頁),該條所稱之規劃書即為系爭計畫書,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㈠),故系爭計畫書上所載之內容即為兩造間之契約內容,亦為兩造應負之契約義務。系爭協議書第2條工作角色約定:「甲方:提供種苗資金與農業土地、保安設施、防風設施、部分資材,並從事執行施肥、澆灌、觀察、紀錄等之程序進行植栽管理;乙方:主導此項目規劃與農業種植安排,提供農業相關配套技術、具結香基因沈香種苗、養分(液肥)來源、誘導結香藥劑等,期間病蟲害防治注意,並進行產品品質、功能運作、及確保市場供應穩定。乙方提供『沈香栽植合作計畫』規劃書,技術、苗種、數量及市場需求方」等(士院卷第32頁);第4條合作期間約定:「合作期間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全部樹數及成品售完為止。」;第5條操作流程約定:「於合作協議書簽訂日後,乙方即開始培育種苗,預定2019年3月份移植至甲方指定地(即系爭土地),移至美織袋(即美植袋),完成種植。樹苗高度約80公分,樹頭徑約2公分,種下後滿1年,預備結香操作。…」,並約定108年3月15日之執行方為「甲乙方」,即戴錦程與被上訴人共同執行「進行苗栽移植:移至三芝栽種入美織袋」,以及「按SOP進行栽植:澆灌、施肥、結香操作」等流程(士院卷第34頁),足見,戴錦程所負之契約給付義務為主導沈香栽植合作計劃之規劃與農業種植安排,提供農業相關配套技術、具結香基因沈香種苗及數量、養分來源等種植專業技術之運作,並確保市場需求方等項。再依系爭計畫書上「栽種時間表」所示,約定108年9月25日工作事項為種苗確認(苗栽於高雄育苗扦插嫁接苗,至樹苗高80公分、樹頭徑2公分以上後,移至系爭土地),支付苗栽、有機肥料、營業源費用為奇楠品種1,200棵,共312萬元。並約定108年3月1日至15日,工作項目為「苗栽運至三芝土地栽種、支付運費及隨車技術人員費用1,500元/天、栽種SOP由專業技師前往現場教育訓練」,執行人為被上訴人、戴錦程及鄭博士(士院卷第28頁),亦即約定將樹苗運送至系爭土地栽種,並應交付肥料及營養源,由戴錦程或鄭博士負責栽種SOP,並由專業技師前往現場教育訓練。戴錦程辯稱系爭契約未約定樹苗進場後由其與鄭博士親自現場指導技術云云,顯與上述明文不符,自不可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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