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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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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54條規定判決書內應記載事實,得引用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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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6-23 07:47: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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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準用之。本判決應記載之事實、理由及關於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暨法律上之意見,除後開說明外,均與原判決相同,茲引用原判決所載之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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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2-4 09:03:1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4 09:0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原上易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就上訴人主張其提供甲○補習、游泳課支出124,000元為不可採乙節,有關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之判斷及法律上意見,本院與原審判決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茲引用之,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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