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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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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裁判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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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5-8 22:53: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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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5-8 22:56 編輯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5518%2c20220128%2c2


按關於涉外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有明文規定,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件,於審核有無國際裁判管轄權時,固應就個案所涉及之國際民事訴訟利益與法庭地之關連性為綜合考量,並參酌民事訴訟管轄規定及國際民事裁判管轄規則之法理,衡量當事人間實質公平、程序迅速經濟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8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關於涉外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誰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固未明文規定,惟受訴法院尚非不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內法之相關規定,以定其訴訟之管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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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5-8 22:54:18 | 只看該作者
查本件原告碧麗台灣分公司為外國法人於臺灣設立之分公司,則本件屬涉外事件,於類推適用法庭地法即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普通審判籍之管轄法院規定之結果,本件涉外事件得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本院管轄,且被告並無不便或不符合迅速經濟之情事,復本件非屬我國法律規定專屬管轄之訴訟,應認本院就本件涉外民事事件具有國際事務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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