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911|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訴之追加准否不得聲明不服

[複製鏈接]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1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4-12 21:11: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12 21:4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80 號民事判決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者,不在此限,又法院因第255條第1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陸續提領其開設瑞興商業銀行(原名大台北商業銀行,下稱瑞興銀行)和平東路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3,192,463元(下稱系爭款項),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該款項本息,嗣於民國108年3月11日以民事陳述狀追加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見原審卷一第406頁),雖原審判決逕以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判決被上訴人勝訴,惟原審既未另以被上訴人追加此部分訴訟標的不合法裁定駁回,應認原審已許被上訴人所為此部分訴之追加,揆諸首揭規定,應認當事人已不得於本院第二審程序再事爭執,先予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1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1-30 23:32:35 | 只看該作者
112台上1782

按法院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上級法院,亦不得就該裁判之當否加以審判,此觀同法第258條第1項、第438條之規定自明。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追加依民法第227條規定為給付,原審准其為訴之追加,上訴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2 23:01 , Processed in 0.01872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