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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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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駁回追加之訴(但追加之訴是訴訟標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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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4-7 10:56: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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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7萬6,571元,及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另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為請求,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有理由,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無理由,應併予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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