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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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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攻擊方法在上訴第三審不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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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4-1 18:59: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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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始
    主張被上訴人將系爭計畫工程標案發包模式由單一施工標案
    改為 2標,復於締約後始要求伊辦理系爭景觀工程之規劃設
    計工作,均構成系爭契約第15條第 1項所稱「新增項目」之
    契約變更,屬新攻擊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
    ,本院不得予以審酌,併為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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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3-23 19:19:5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件上訴人以原判決依被上訴人實際健康狀況審認其是否有維
  持兩造婚姻關係之意願,又不准上訴人閱覽被上訴人病歷資料
  ,有違聽審權、公開原則與正當程序保護等語,聲請閱覽被上
  訴人自101年至103年之病歷資料(下稱系爭病歷)。惟查原判
  決並未引用系爭病歷作為審認兩造婚姻關係是否已生破綻之判
  決基礎,係依系爭病歷以外之其他事證,認兩造自105年4月分
  居迄今已有難以回復婚姻關係之破綻存在,且有責程度相當,
  乃准被上訴人離婚之請求,系爭病歷係000年至103年之資料,
  與上開婚姻破綻事實之認定,並無相關,亦與上訴人所欲求證
  被上訴人106 年起訴迄今之訴訟能力之待證事實無涉,其閱覽
  與否,並不影響上訴人在原審訴訟程序之保障。又第三審法院
  係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
  定有明文,系爭病歷既未經原判決引為事證使用,縱經閱覽引
  用,核屬新攻防方法,本院亦無從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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