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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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負連帶履行之責及履行輔助人非具證照資格之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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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雖主張王治錡係鑫漢公司所指派云云;惟承上說明,被上訴人所提良企人員名冊既已明載王治錡為其工作人員,且其亦係以此向上訴人申請核備同意在案,又王治錡倘非為被上訴人所屬人員,被上訴人自難會為其投保職災保險之理。再者,被上訴人自承,就系爭契約之履行,王治錡類似於被上訴人公司之履行輔助人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顯見王治錡應為被上訴人所指派之人員無訛。況且,不論王治錡是否為被上訴人所指派,依系爭協議書第4條約定:「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是就系爭契約之履行,被上訴人亦與鑫漢公司同負連帶履行之責,是被上訴人自難單憑王治錡係由鑫漢公司所指派,而作為自身解免責任之理由,是其主張,自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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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3-24 14:54:31 | 顯示全部樓層
依系爭需求計畫書第4 條第1 項約定:「(一)組長1 人:負責統籌執行本契約之操作及維護保養工作,督導所屬人員依作業規定落實系統操作,預防保養、維修及緊急應變工作,依規定提報各相關作業之報表及機關其他交辦事項。…(二)副組長3 人…(六)以上人員組成需1 人為法定高級電氣技術人員…」、第12條第1 項亦約定:「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僱用足額合格工作人員,履約期間如有人員異動,應以書面向機關核備,並儘速覓妥合格人員遞補,若出缺匿瞞不報,一經機關查覺,機關除扣減工資核實給付外,每次機關得扣罰廠商2 萬元」,又系爭契約第5條第9項約定:「廠商履約有...不實行為、...不符契約規定...等情形時,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是被上訴人應依約僱用提報符合上開資格(即組成人員至少需1 人為法定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之足額工作人員,且履約時亦不得有不實行為或不符契約規定之情事,如有違約,上訴人即得依此扣減該人員工資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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