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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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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保證金之支票不連續無法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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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23 14:25 編輯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63 號民事判決



按投標應繳納保證金而未繳納者,其投標無效,為強制執行
    法第89條所明定。且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
    據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關於匯票之規定,依
    同法第124條、第144條為本票、支票所準用。而開標應由執
    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強制執行法第88條定有明文。
    拍賣程序係在利害關係對立之不特定多數關係人注視下公開
    行之,其執行程序事項有即斷即決之必要,以期程序明確。
    故應買人提出投標之保證金票據有背書不連續之情,為執票
    人之執行法院無從據以行使權利,與未繳保證金無異,應認
    其投標無效,不容於拍賣程序開始後再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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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3-23 14:23:4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23 14:25 編輯

又強制執行
    法所為之拍賣,係執行法院代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而為
    要約之引誘,應買人以投標為要約,執行法院之拍定為承諾

    ;無效之投標,投標人自始欠缺應買意思,執行法院對其為
    得標之意思表示,不生拍定之法效,亦不得由其繳納價金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反之,如非無效之投標,執行法院決定對
    其為得標之拍定,買賣關係已經成立,如有爭議,該應買人
    自得另行提起確認買賣關係成否之訴,以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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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3-23 14:24:43 | 顯示全部樓層
查原審認投標人持以投標之保證金票據,雖有背書不連續之
    情,但開標後仍得以補正背書連續以證明權利,投標難謂無
    效等詞,所持法律見解,依前開說明,已有違誤,其據此認
    定被上訴人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成立且生效,而為上訴
    人不利之認定,自有未當。又上訴人並非依強制執行法第12
    條、第14條、第15條聲明異議或提起異議之訴,自不生強制
    執行程序已經終結不得再主張因拍賣所成立之買賣關係無效
    問題,原審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認為上訴人不得再以
    拍賣程序有瑕疵,主張強制執行程序為無效等詞,否准其提
    起本件確認訴訟,並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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