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59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限縮適用

[複製鏈接]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16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2-27 00:19: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62 號民事判決


原告雖主張
    解除契約後應適用系爭契約第21條第3 項第1 款第6 目之規
    定,原告既並未積欠任何費用、罰款或損害賠償,被告應將
    系爭履約保證金如數返還云云。然上開約定明文排除「法令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之情形,限縮該條適用範圍,
    因原告重大違約之情形,依系爭契約第20條第3 項第2 款第
    3 目之約定已可沒收一部或全部之保證金,已如前述,自屬
    系爭契約第21條第3 項第1 款第6 目所稱契約另有約定之情
    形,而無適用第21條第3 項第1 款第6 目約定之餘地,原告
    主張被告應依該條約定返還系爭履約保證金,自有誤會,原
    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履約保證金,自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0 11:56 , Processed in 0.03978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