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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號判決(小輕原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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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0-15 07:37: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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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90 號民事判決


關於原告就本件損害是否具有未進行代位沖銷之疏失,以致
    發生本件系爭帳戶呈現負值之損害一節,查系爭期貨自109
    年4月21日凌晨2時9分34秒出現成交價為負數後,價格數度
    起伏,其中甚至曾出現低於收盤價-37. 63美元,即-100美
    元之情形,且全球就系爭期貨成交之口數僅39口,而自2時
    22分3秒曾以-8.925元成交2口後,截至收盤僅在成交2口(
    價格分別為-28.475元、-37.175元),有系爭期貨109年4月
    20日、21日盤中交易狀況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
    足見,於109年4月20日、21日凌晨系爭期貨價格震盪、失衡
    且市場流動性不足,縱原告欲代為執行沖銷作業,不僅難以
    成交,且有極高之可能,造成被告更鉅額之損失,此由被告
    本人亦曾於109年4月21日凌晨2時39分許以-28.475元之價格
    欲出售系爭期貨亦未能成交(見本院卷第21頁之被告委託交
    易紀錄表),益見,系爭期貨於當日市場流動性嚴重不足,
    原告縱執行代被告沖銷系爭期貨,亦因無購買意願者,而無
    法成交,縱原告代為沖銷,是否成交、成交價格均屬未定,
    自難認於本件原告未代被告沖銷系爭期貨係屬疏失,或原告
    未代為沖銷與本件損害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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