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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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使用房地契約不見得是借名登記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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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19 21:34: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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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上訴人抗辯:系爭前案已認定被上訴人非系爭房地所有權人,無由就系爭房地2分之1權利與上訴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系爭前案已生既判力或爭點效,兩造應受其拘束等語。惟查,兩造依系爭和解承認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同購買,上訴人保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但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地無償永久供被上訴人使用,並於系爭切結書第4條約定,上訴人如有違反時將賠償被上訴人之損失,此屬無名契約而非借名登記契約之性質,已如前述,且被上訴人於本件亦非基於系爭房地所有權人之地位或本於借名登記契約有所請求,而係依系爭切結書第4條之約定及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是本件與系爭前案之訴訟標的不同,主要爭點亦不相同,則系爭前案對本件自不生既判力或爭點效之效力,上訴人抗辯本件應受系爭前案之拘束云云,自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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