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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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得」,不是「應」,不要任意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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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16 21:38: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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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系爭採購合約第18條第3項明確約定經兩造協商確認為反訴被告責任量時,反訴被告「得」處理購回事宜,而非「應」處理購回事宜,故反訴被告是否購回反訴原告庫存材料數量有選擇裁量權限,而非課以反訴被告有必須購回反訴原告庫存材料數量之義務。是契約規範文字使用「得」而非「應」,其文義至為明晰,並無不明之處,適用亦無障礙或困難,而該契約條款係基於當事人自由意思之下所締結,並無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或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反訴原告即應受此契約約定之拘束。反訴原告主張依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應將系爭採購合約第18條第3項之「得」解釋為「應」云云顯然違反契約文字更為曲解,且係對契約約款增添不必要之適用限制,自非可採。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未踐行系爭採購合約第18條第3項之約定,即請求返還系爭模具,應賠償其存貨備料損失,自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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