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686|回復: 4

割裂觀察

  [複製鏈接]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發表於 2021-3-21 16:33: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21 16:35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655 號民事判決

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固屬第二審法院之職權,惟其採證、
    認事如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有悖,即難謂非違
    背法令,當事人自得援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次按主張法律
    關係存在之當事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
    件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惟此特別要件事實之具備,茍能證
    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
    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即無不可,非以直接證
    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故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之責時,應通
    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之,不得將各事實予以
    割裂觀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1-4-5 09:26:00 | 顯示全部樓層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133 號民事判決

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
    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此要件事實之具備,茍能
    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即無不可,非必以直
    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故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之責時,
    應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之,不得將各事實
    予以割裂觀察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3-3-24 11:01:2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4 11:2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774 號民事判決


按贈與,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贈與之性質為諾成、不要物、不要式、無償之債權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此要件事實之具備,茍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即無不可,非必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故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之責時,應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之,不得將各事實予以割裂觀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4 19:30:40 | 顯示全部樓層
111台上1743
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固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惟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並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且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282條規定自明。且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之責時,應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不得將各事實予以割裂觀察。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5 10:43:48 | 顯示全部樓層
112/186


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此要件事實之具備,茍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即無不可,非必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故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之責時,應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之,不得將各事實予以割裂觀察。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8 16:02 , Processed in 0.04325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