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233|回復: 3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優勢證據

  [複製鏈接]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7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3-14 08:42: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099 號民事判決


按基於民事訴訟就證據之採酌並非採須達到「無合理懷疑」,只要「優勢證據」推論高度之蓋然性,通常之人皆可確信為真實即可據為認定,是本院綜整上開證據並斟酌全辯論意旨,認既信義路房屋自始均為被告甲○○出面向房東吳雅柔接洽處理相關事宜,並非其所辯之僅係代收被告乙○○貨物始前往該處,且其早已於生下女兒前,即有在該址住居之事實,非如其所辯均住在其父母住處,又被告乙○○早已自陳係伊承租信義路房屋,卻刻意隱瞞被告甲○○在該處生活之事實,足徵被告2人所云均與經驗法則不符、乃係避重就輕之詞,則本件自以渠等至遲自105年7月起即有逾越一般社交往來之婚外情行為,而非單純僅係105年9月某日酒後一夜情之關係為可採,故原告依此主張此節亦同屬不法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之範圍,應堪信實。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70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3-14 19:03:59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212號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程序負有舉證責任之一造,就有利於己之事實主張所須負擔之舉證責任,以達於足可轉換舉證責任之優勢證據程度為已足,而於他造否認其事實主張者,始改由他造負證明優勢證據瑕疵之責任。而所謂優勢證據,係指證據之證明力,足以使法院對於爭執之事實認定其存在,更勝於不存在,亦即可基於事實之蓋然性,認為符合真實之經驗,而肯定待證事實之存在,而達到蓋然之心證;此時法院即應信該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反之則應認該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為偽。末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541條定有明文。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70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3-14 19:57:0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14 20:0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7 號民事判決


原告先位主張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系爭買賣之債權行為
    及系爭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等情,為被告所否認。按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所謂通謀虛偽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相互明知為非真
    意之表示而言。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
    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又法院
    所確定之事實,皆係過去之歷史事實,為確保裁判之客觀性
    及公正性,事實之確定即非單純法院主觀之認識,須依證據
    法則作合理客觀之認定。而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解決紛爭,
    並保護當事人之私權,與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發現實體之真
    實,兩者法院所據之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及心證程度並不相同
    ,刑事法院必須得到不容有合理性的懷疑的確切心證,方可
    認定其犯罪事實,民事法院只要收得證據之優勢,如已使法
    院取得蓋然性的心證或明晰可信之程度時,即可認有相當之
    證明。是以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
    示,固應負舉證之責。然第三人就有利於己之事實主張所負
    之舉證責任,如已達足可轉換舉證責任之優勢證據程度,而
    他造當事人否認其事實主張者,應認該第三人舉證責任已盡
    ,應轉由他造當事人就該優勢證據有何瑕疵或其否認負舉證
    之責。

是依被告
    間為系爭買賣及系爭移轉登記之時間,恰為被告李昱螢所負
    系爭債務滯納本息及協商還款期間,當時被告逢麗公司設立
    未滿十日,並為資本額僅一百萬元由被告李昱螢之妹一人獨
    資設立之公司,且被告間為系爭移轉登記時尚未簽立買賣契
    約文件等事實觀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原告所舉證據證明
    之間接事實,就被告間所為系爭買賣及系爭移轉登記均屬通
    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主要事實,已達足可轉換舉證責任之優勢
    證據程度,應認其舉證責任已盡,而被告否認原告上開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之事實主張,自應轉由被告就該優勢證據究竟
    有何瑕疵或其否認原告主張事實負舉證之責。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70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3-2-21 21:18:33 | 只看該作者
按刑事訴訟因將剝奪被告之身體自由、財產甚或生命,乃採
    取嚴格之舉證標準及證據法則,其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而民事訴訟係在解決私權糾紛,
    就證據之證明力係採相當與可能性為判斷標準,亦即負舉證
    責任之人,就其利己事實之主張,已為相當之證明,具有可
    能性之優勢
,即非不可採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30 14:34 , Processed in 0.07439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