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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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給付義務及獨立之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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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107重訴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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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行民法上債之關係乃建立在主給付義務之上,即指債之
    關係中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類型之基本義務,
    除此尚有所謂之「從給付義務」,而從給付義務不具獨立之
    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之功能,其存在之目的,不在
    於決定債之關係之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之利益能夠獲得
    最大的滿足,從給付義務之發生原因有三:一、基於法律規
    定,二、基於當事人之約定,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契約
    之補充解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884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從給付義務(獨立性之附隨義務),倘債務人不為
    履行或有違反情事,致影響債權人契約利益及目的之完成,
    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自
    非不得依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解除契約(最高法院10
    1 年度台上字第894 號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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