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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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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纜和僱傭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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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9 21:16: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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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稱承攬者,則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
    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及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承攬與僱傭同屬於供給勞務之契約,惟前者乃以發生結
    果(工作之完成)為目的之契約,供給勞務不過為其手段而
    已,後者則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之契約,亦即除供給勞務
    外,並無其他目的,此為二者區別之所在,有最高法院81年
    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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