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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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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4 13:13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383號


網頁開始切內頁了,      預計下周切完就可以套版了」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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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5-24 07:39:3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4 07:4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北簡字第8441號

網頁製作階段


惟兩造嗣合意系爭網頁建置時程改依被告98
      年9 月10日製作之建置時程表(下稱系爭時程表),分為
      「第一階段:網頁版型及LOGO確認(備註:確認後才進行
      其他相關頁面製作)、主網站各相關頁面製作、各套版設
      計及CSS 設定」、「第二階段:資料庫欄位開發、前台程
      式開發、後台功能程式開發、功能模組製作」、「第三階
      段:程式模組整合、Beta版測試」、「第四階段:程式功
      能調整、正式上線」等內容並就各別項目訂有製作期間,
      有系爭時程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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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5-24 07:41:1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4 07:4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北簡字第8441號


經被告於99年8 月17日提出系爭網
      站程式設計之系爭光碟(見本院卷第144 頁)後,由兩造
      同意就系爭網站是否依驗收文件標準製作完成之爭議委請
      中華工商研究院進行鑑定,經鑑定結果認定系爭光碟於瀏
      覽器之顯示內容,未依兩造分別提出之驗收文件標準製作
      完成等情,有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研究報告書(下稱鑑定
      報告)附卷可佐(見鑑定報告第15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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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5-24 07:47:28 | 顯示全部樓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北簡字第8441號


兩造雖亦爭執系爭網站應以系爭合約原始附件一
      (即被證1-1 ,見本院卷第70至76頁)或被告工程師98年
      9 月15日電子郵件附加文件(即原證16,見本院卷第162
      、165 至180 頁)為驗收文件,又前開文件經鑑定機關逐
      項分析結果,均有部分項目未載明相對應執行程序、連結
      點、設計版面與所欲達成之功效及目的,而無法作為驗收
      文件(見鑑定報告第150 頁),惟如以前開2 份文件為驗
      收文件,系爭網站之完工比例分別僅為8.18%及6.94%,
      有鑑定報告可佐(見鑑定報告第132 頁),可知無論以原
      告或被告所主張之文件為驗收,又無論該等文件各有部分
      欠缺之情事,然參酌上開完工百分比數,難認被告已依兩
      造約定於99年1 月31日完成系爭網站。被告固辯稱係原告
      不斷要求增加、變更網站功能,系爭網站建置承攬工作無
      可歸責被告事由致遲延情事等節,惟依系爭合約第9 條約
      定「合約修改:合約內容之修改,應由提出方以書面通知
      他方,他方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回覆,並經雙方簽字及蓋
      章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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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5-24 08:06:45 | 顯示全部樓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

可知原告第二階段之工程尚未開始進行。被告於106年6
    月14日回信內容,亦未告知原告被告重新安排設計人員後,
    所謂的「時程」應為如何及何時可以完成工作(見本院卷一
    第196頁);參照附件報價單初估25個工作天之意旨(見本
    院卷一第42頁背面),當無從期待原告毫無止盡的等待排隊
    ,被告所謂重新安排設計人員的時程,亦非謂被告可以要求
    原告無限期的排隊等候,此殊非合約之精神。被告仍應具體
    排定原告之工作時程(幾號前可以看到內頁及動畫設計、幾
    號前可以系統安裝及上線及產品測試驗收、幾號前可以網頁
    維護技術轉移指導、幾號前可以驗收),並告知原告應配合
    提出之具體資料,及回復原告說明:在原告無指示修改之下
    被告預計何時可以完成工作,若原告有要求修改(依系爭合
    約第六條第五點,原告有1次針對文案內容校稿、內容文字
    校正之權利,且似認原告只要給付視覺修改工本費,亦可要
    求被告更改設計格式),則可能延後於何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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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5-24 12:14:55 | 顯示全部樓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訴字第1號


本件兩造於104年4月20日簽訂「寶島好行民宿資訊系統規
      劃及建置案-系統模組建置工作契約」(即系爭建置契約
      ,見本院卷1第10至16頁、第117至123頁),及「應用服
      務維護合約」(即系爭維護合約,見本院卷第68至69頁、
      第124至125頁)。系爭建置契約約定:原告為被告規劃建
      置寶島好行網站(含民宿訂房系統)資訊系統模組建置工
      作,系爭模組建置範圍為寶島好行訂房系統(附件一)及
      官方網站(附件二)資訊前台功能展示與後台管理(第2
      條),服務內容包含:一、前台以HTML5+CSS+Javascr
      ipt為開發元件,撰寫寶島好行網站(含民宿訂房系統)
      資訊系統展示介面,後台以PHP+MySQL開發系統模組。二
      、被告負責提供寶島好行網站(含民宿訂房系)資訊完整
      商品上架內容,原告同意以套版基礎協助網站介面微調,
      然原告不負責其中之美術美化與套版格式異動之排版作業
      。三、教育訓練與系統移轉。四、於契約期程內,本系統
      模組建置須配合被告需求(如附件一、二),微幅動態調
      整工項與開發內容,其不涉及費用追加減(第3條)。本
      計畫工作期限為3個月,期程自104年4月20日起至104年7
      月20日止,然測試期間為10天,於104年7月31日完成平台
      測試使其成功營運,原告應於上述期限內完成服務內容,
      但因不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時
      ,得經被告書面同意延長之(第4條)。本計畫服務費用
      採總包價法,金額為96萬元(未稅)(第5條)。第6條約
      定:「服務費用分為4期,每期款項各為契約價金總額之
      25%。而第1期款項又可再分為4個階段作給付。於本條第1
      項內詳為說明,較為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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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5-24 13:12:1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4 13:17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61號


業經證人廖宏賓證述:伊從事網站
    架設、製作工作已有13年以上之經驗,當時被上訴人想把委
    請上訴人製作交付之系爭網站架到新主機上,因為無法取得
    上訴人原始碼,所以無法完成安裝亦無法運作等語綦詳(見
    原審卷第68頁),再相互勾稽上開桃園縣電腦商業公會、中
    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之回函,本件既屬專案客製化設計專屬
    網站
,一般交易慣例上,於委託架設網站完工時,通常會同
    時交付「原始碼」、相關技術文件並將「執行碼」建置於委
    託人指定之電腦,如移機前後功能正常一致,此舉表示網站
    的「原始碼」亦已移轉,如未交付「原始碼」則無法修改、
    增加網站之功能,縱或上訴人有不交付原始碼即可將系爭網
    站安裝於被上訴人主機,使其與如移機前一般開啟、運作、
    維修、功能並無二致之專業技術與能力,揆諸前揭關於系爭
    契約精神與目的之說明,上訴人依據系爭契約即應提供被上
    訴人此專業技術與能力,使系爭網站之開啟、運作、功能與
    移機前一致,此為上訴人依據系爭契約本應負之附隨義務,
    上訴人不得要求另行計價。依據系爭契約,上訴人所交付系
    爭網站,應使上訴人於移機後得以自行安裝開啟、運作、維
    修,方符合系爭契約「客製化設計專屬網站」目的之完成,
    然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之系爭網站並無法安裝運作,業據證
    人廖宏賓證述如前,是上訴人交付之系爭網站顯然不符債之
    本旨,足致影響債權人即被上訴人契約利益及目的之完成,
    上訴人亦未就其歸責事由之不存在盡舉證責任。故上訴人前
    開所辯,要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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