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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信與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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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14 20:53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794號

綜上,原告並未先催告    被告定期修補上開設備或裝潢瑕疵、提供不足之教育訓練及    技術經營輔導、開幕贈品等,逕主張解除契約,是其解除契    約,與法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解除契約後,被告應返還65萬    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雖提出105 年9 月1 日寄    予被告之存證信函,提及被告未依約協助開店活動並提供足    15天之經營教育訓練課程、給付與契約不合之舊冰箱及冷藏    櫃,且未贈送開幕贈品及氣球等,主張被告違約,遂終止系    爭加盟合約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17 頁至第120 頁),惟該    存證信函,並未提及催告被告定期履行或前述之裝潢瑕疵、    生財器具欠缺,且系爭存證信函遭退回,其意思表示並未送    達被告,自不生終止系爭加盟合約之效力,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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