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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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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撤告不代表債務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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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91號

被告雖辯稱縱認被告與陳志軒間有婚外情而共同侵害原告之    權利,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被告與陳志軒應負連帶損    害賠償之責,然原告僅單獨向被告請求,依同法第276條第1    項規定,洵無理由云云,惟查,按一方配偶與第三人通姦時    ,係共同侵害他方配偶之配偶權,被害人對於其配偶與第三    人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已如前述。再按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免    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免除其債務之單獨行為,於其免除之意    思表示達到債務人時,即生免除效力,固無待於債務人之承    諾或另與債務人為免除之協定(契約),然必以債權人有向    債務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為依歸(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    第2871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說明,原告本得對共同侵權    行為人中之任一人即被告或陳志軒為全部之請求,原告雖於    104年7月28日具狀撤回對陳志軒之刑事告訴(見另案刑事一    審案件卷第77頁),然該刑事撤回告訴狀上僅載「經深思後    ,擬就配偶即被告陳志軒部分撤回告訴」,僅表明不追究陳    志軒之通姦刑事責任,自難遽謂其已有宥恕之事實。另撤回    刑事告訴及未對陳志軒訴請損害賠償,與債務之免除二者間    ,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本屬有間,原告於上開刑事撤回告    訴狀中並未記載其有免除陳志軒債務之意思,且上開書狀亦    係向法院遞送,並非向陳志軒所為之意思表示,是尚不得以    原告於刑事案件中對陳志軒撤回告訴,或未對陳志軒請求民    事損害賠償,遽認原告已免除陳志軒之債務,被告自不得於    陳志軒應分擔之範圍內,主張免責。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並    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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