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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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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無需證明損害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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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1 12:59: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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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量證券市場特性,於操縱股價損害賠償事件,若責由受損
    害投資人負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實屬過苛,為避免投資人
    舉證困難而求償無門,不論依詐欺市場理論或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但書規定,應認轉換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即推定投
    資人受有損害與行為人不法操縱行為間之因果關係於操縱股
    價損害賠償案件,故不論依詐欺市場理論或民事訴訟法第27
    7條但書,因果關係已受推定,從而,於操縱股價損害賠償
    案件,投資人不須證明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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