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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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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現有遺產不足清償債權人(無資力)而有代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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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7 17:37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540%2c20240205%2c1

上訴人另抗辯:王謝明珠尚有其他資產,並未陷於無資力,被上訴人無保全債權之必要云云,並提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結果為證(原審卷第173至176頁、本院卷第229至247頁)。然查,前案判決判命王謝明珠之繼承人應於繼承王謝明珠遺產之範圍內給付被上訴人1775萬4800元本息,又被上訴人聲請執行王謝明珠所遺之財產,僅受償執行費及利息合計33萬7066元,其餘仍未受償,已如前述。又王謝明珠雖遺有系爭土地,非全無價值,然系爭土地持分經多次減價拍賣後仍未拍定,以拍賣最低價額合計1178萬元拍賣仍無人應買(參不爭執事項㈣),衡情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如不動產之市價高於執行法院所核定之最低價額,則有意應買人自會競相出價,如不動產無人應買而一再減價拍賣,當係不動產於拍賣市場價格未達拍賣底價所致,堪認系爭土地價值顯不足1178萬元,況系爭土地經出售或拍賣尚應扣除得優先受償或扣繳之費用及稅捐債權,益徵系爭土地尚不足清償王謝明珠之債務無訛。再者,王謝明珠除系爭土地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並未載有其他財產(本院卷第49頁)等情,可認被上訴人之1775萬4800元本息債權顯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自應認被上訴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至上訴人提出之王謝明珠財產清單雖有投資人明細資料,可認王謝明珠曾有股票或股權等積極財產,然該財產清單製表日期為102年12月24日,距王謝明珠死亡日期之106年11月8日已有相當時日,且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之王謝明珠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總額明細表,並無投資相關之記載,是難認該財產清單所載之投資相關財產於王謝明珠死亡時仍存在,而為王謝明珠之遺產。基此,王謝明珠所遺之財產顯不足清償其所負之債務,而有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洵堪認定,上訴人就此部分原亦表示不爭執(本院卷第204頁),後改辯稱王謝明珠並未陷於無資力,本件無保全債權之必要云云,洵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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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2-7 17:35:50 | 只看該作者
基上,被上訴人依前案判決得請求王謝明珠之繼承人於繼承王謝明珠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1775萬4800元債務,而王謝明珠之繼承人對上訴人有1600萬元之債權卻怠於行使,被上訴人為保全債權之必要,本於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王謝明珠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79條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並由被上訴人代位受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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