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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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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合建契約書」及「信託契約書」為分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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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6 20:1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況且本件係以地主簽署「都市更新合建契約書」及「信託契約書」之比例達95%為停止條件,而「都更同意書」僅為簽署合建契約書前之意向證明,簽署同意書後,未必會簽署合建契約書,故縱有上開比例加計17名地主已簽署都更同意書之事實,亦不足以證明本件於整合期限109年12月30日前已達成約定之簽約比例。是以系爭合作契約第2條第1項所附之第2個停止條件成就與否亦屬無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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