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54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系爭理算表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3-5 09:08: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5 09:1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惟就系爭設備實際受損之情形,證人即麥理倫公證公司員工陳俞賓證述:系爭事故發生後,被上訴人向新光產險提出理賠請求,新光產險即委託伊公司,並由伊公司指派伊處理,伊曾會同兩造至現場勘查2次,第一次是系爭事故發生後第二天,因現場尚無法移動而僅先就系爭設備拍照存證,第二次在設備可移動時,由他們移動到固定地點,伊與兩造在現場一起確認上訴人之設備項目、數量及損壞情況並拍照。現場同樣性質之設備有兩套,伊公司事後出具之函文所附系爭理算表(見原審審重訴卷第261-262頁)上之設備品名、規格及數量,是經伊在現場清點並本於專業與經驗確認,所載數量並無問題。又依現場情形觀之,系爭理算表第3項以下之設備零件應已全損。系爭理算表上項次1之預硫化劑輸送機台⑴,依其毀損情況應已不能使用、項次2之預硫化劑輸送機台⑶則只受到上面物品掉落而外部受損,但整個機能應該是沒有太大影響,研判絕對可以修復,因此伊公司有一直要求上訴人保存該設備及提供修復之估價單,但上訴人表示系爭設備先前是找原廠退休技師自行組裝,現已無法找到人,也無法修復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96-603頁)。審酌系爭設備業經上訴人清運廢棄而無法進行實體勘估受損情況,而證人陳俞賓為麥理倫公證公司員工,職司保險公司委託案件至現場查勘,製作理賠建議,具相當之專業及經驗,且於系爭事故發生隔日即曾會同兩造至現場查勘、鑑定,並二次到場確定系爭設備具體受損之品名、規格、數量,又與兩造均無特殊情誼或利害關係,所為證述應堪採信。另參酌麥理倫公證公司於110年4月29日函檢附之證人陳俞賓至現場會勘之照片(見本院卷二第7-85頁),堪認系爭理算表上所載系爭設備之各品項,除項次2之預硫化劑輸送機台⑶受有輕微損害外,其他設備均已達全毀無法修復之程度。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6:56 , Processed in 0.01730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