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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9 18: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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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9 18:5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更審前本院判決依先位請求命劉善蓁2人與中壽公司不真正連帶給付2,167,332元本息,及依備位請求命中壽公司給付1,200,033元本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中壽公司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廢棄本院前審駁回上訴人先位請求劉善蓁2人與中壽公司不真正連帶給付1,200,033元本息,及依備位請求命中壽公司給付1,200,033元本息部分,發回本院。上訴人聲明:㈠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㈡先位部分:⒈劉善蓁2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1,200,0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劉善蓁、中壽公司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200,0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前開⒈、⒉項給付,如任一項被上訴人為給付,他項被上訴人就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㈢備位部分:中壽公司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200,0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先位又分為二選一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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