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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被保險人為其配偶,受益人則為其子女;甲君今年6月過世後,未申報遺產稅,經南區國稅局查核後,以保單價值300餘萬元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在死亡時因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該保單應視為具有現金價值的財產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
經濟日報提供
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官員解釋,被繼承人生前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壽險保單,並負責繳付保險費,該保單價值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視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並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遺產稅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在2009年5月向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甲君,被保險人為其配偶,受益人則為其子女,因被繼承人為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所以被繼承人在今年6月15日死亡時,保險公司還不用給付保險金,繼承人誤以為保險公司未給付保險金,就不用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保單價值300餘萬元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若遺有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保單,除了應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要保人變更外,也要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官員進一步解釋,被繼承人死亡時,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並未發生保險金給付,就要課徵遺產稅;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且有指定受益人則不課遺產稅。
保險法第16條規定(不是16條,原post有誤),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官員強調,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雖是同一人,若未指定受益人,仍要課遺產稅。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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