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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5-17 14:2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薛丁仁於107年8月3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被上訴人、薛雅馨等2人,均未拋棄繼承;薛丁仁於99年5月21日以己為要保人,薛雅馨為被保險人,向上訴人投保系爭保險,並簽訂保險契約;系爭保險契約繳費約定彈性繳,共繳費5次,總繳保費新臺幣4,800萬元,於104年2月5日繳清,系爭保險契約之年金於125年5月21日薛雅馨滿70歲開始給付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分別於109年6月3日、109年5月29日所函覆系爭保險相關資料、上訴人民事準備㈣狀可憑(見原審109年度審重訴字第114號卷,下稱審重訴卷,第121至165頁、本院卷一第417至419頁),是薛丁仁於99年5月21日以其女薛雅馨為被保險人,向上訴人所投保系爭保險屬「年金保險」,於104年2月已繳清保費,可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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