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914|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袋地所有人之行使通行權不能占有其地

[複製鏈接]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4-3 22:48: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3 23:0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  (下同)

被上訴人固辯稱就242地號土地面積如附圖2所示4.2平方公尺現況為水溝上水泥地,部分舖設柏油,並有設置水泥臺階,供被上訴人行使通行權,並非無權占有云云。惟按袋地所有人因其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惟周圍地所有人僅有容忍袋地所有權人通行其地之義務,並無交付其地予通行權人之義務,是袋地所有人尚不能以需通行周圍地為理由,占有其欲通行之周圍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4-3 22:50:11 | 只看該作者
故袋地通行權人其通行範圍應以使土地(袋地)得為「通常使用」為已足,不得因通行權人個人特殊用途考量,而損及周圍地所有人之利益(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399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附圖1所示甲、乙、丙、丁區域,其中甲區域、面積4.47平方公尺設置搭建物,乙區域、面積0.3平方公尺設置移動式木造階梯,丙區域、面積0.19平方公尺設置電表裝置,丁區域、面積0.21平方公尺設置外部木質裝潢等地上物,有系爭鑑定圖、現場照片數幀可稽(見原審卷第53頁、本院卷一第131至159頁),雖被上訴人就系爭占用部分中面積4.2平方公尺範圍曾經判決確認有通行權存在,惟該判決尚未確定,即令被上訴人有通行權存在,被上訴人亦僅得於通行目的範圍內以通常使用方式(例如通行、臨時停車等非排他性之使用方式)使用242地號土地,但被上訴人係於系爭占用部分土地上設置永久固定性質之搭建物、移動式木造階梯、電表裝置、外部木質裝潢等地上物,客觀上已完全排除242地號土地所有人就系爭占用部分土地所得享有之占有使用、收益等權益,而非按通行權人通常使用周圍地行使通行之合法方式為之,自難認有正當權源。被上訴人既未能證明其占有242地號土地如附圖1所示系爭占用部分有合法占有之正當權源,自屬無權占有。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2 19:52 , Processed in 0.02149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