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2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抵押權設立原因及擔保之範圍

[複製鏈接]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3-31 15:54: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28 號民事判決

次查,依黃玉女與上
訴人之被繼承人林新程於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之約定,上開抵押權設定原因均
為「借款以及其他債務之擔保」(見原審卷第172、180、188、1
96、204、214頁),黃玉女、林新程並因此訂定81年9月9日借款
契約書(兼作借據),除約定黃玉女向林新程借款之金額外,並
於第7 項記載「乙方(黃玉女)同意應甲方(林新程)要求開具
利息及本金有關之支票或本票期款交付,俟期限到期日以現金逐
一回收上述期票」(見原審卷第189 頁)。而黃玉女為辦理上開
抵押權設定,所簽發之如附表三編號3 以下各該編號「D欄」所
示之7 紙本票,現均為林新程之繼承人即上訴人所持有,為原審
所認定之事實。果爾,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抗辯:黃玉女設定附
表一編號3至8之各該抵押權及上開本票之目的,係為擔保對林新
程之借款,林新程已交付借款,該等借款債務迄未消滅等語(原
審卷第100、299頁),是否全無可採?亦非無疑。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2 18:02 , Processed in 0.02145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