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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25 18:06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16 號民事判決 (下三同)
被告於108年8月27日18時37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於臺中市○○區○○路00000號昂峰娣芬妮社區地
下2樓停車場51號車位,因操作機械不當,致原告所承保興
立富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並由李錫金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車身受損,經送交中華賓士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臺中服務廠修復(下簡稱中華賓士公司),工資
新臺幣(下同)116,625元、烤漆費用92,654元及零件費用
348,414元,總計557,693元,後與車廠協議以557,000元送
修。被告因過失加損害於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有違反民法
第184條之情形,而原告本於保險責任已如數賠付,依保險
法第53條第1項取得代位求償權,爰請求被告如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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