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6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有租賃關係就不是無權使用&民法425條適用

[複製鏈接]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3-9 09:19: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217 號民事判決


又系爭契約第8 條前段約定:乙方(上訴人)得於契
約期滿前6 個月內,經所有權人同意後,優先請求改以有償方式
租賃使用土地或建物,租賃條件由雙方另行以契約議定;若至契
約期滿日止,乙方未提出任何租賃請求,則視同放棄相關優先權
利。似已表示上訴人請求承租之對象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之文
義。原審係認系爭土地由梁江川分割繼承取得所有權,上訴人於
106年10月24 日向梁江川發函表示有意續租系爭土地,梁江川於
107年1月8日向上訴人表示同意,並於108年5月31 日與上訴人簽
訂租約。果爾,能否謂上訴人與梁江川未訂立租約,其不得繼續
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尚非無疑。原審未查,遽為相反判斷,亦有
未洽。再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而租賃則為有償契約,當事人之
一方約定以物交他方使用,究屬使用借貸或租賃,應衡酌他方是
否支付使用之對價,予以認定。92年契約及系爭契約均約定契約
期滿後,上訴人應無償將系爭建物及附屬物移轉予被上訴人及梁
江川,似見該契約屬有償之租賃性質。而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
,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
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甚明系爭土地原為
梁桂林所有,梁桂林死亡後,由梁江川分割單獨繼承取得,亦為
原審認定之事實。則上開契約倘為租約,自由梁江川繼受,梁江
川既繼續出租系爭土地予上訴人,可否謂上訴人無權繼續使用系
爭土地,即非無疑。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3 00:32 , Processed in 0.02161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