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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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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8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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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14 15:56: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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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4 16:02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057 號民事判決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
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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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2-14 16:00:48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
就此縱為不利於己之陳述,亦不生自認之效力。原審就系爭抵押
權是否有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法定確定事由,胥未調查審認,
徒憑上訴人自承被上訴人於78年間受讓系爭債權時,該債權已確
定等語,即認系爭抵押權應隨同移轉與被上訴人,已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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